护理工作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亿万人民的身体健康,疾病康复和生命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文明和进步。从事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担负着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神圣职责[1]。鉴于护理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对社会的极大关联性,所以对从事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即执业护士应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和权利、义务的规定,今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护士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护士条例》充分肯定了护士的社会地位,强调护士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的保护,《护士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护士条例》的颁发施行为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也为解决当前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对执业护士资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一些深入的的研究和分析,旨在推动《护士条例》的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
一、执业护士的资格
国际护士会认为,护士是指完成了基本的护理教育课程,并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有相关护理工作执照在其工作的护理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护理人员,一般来讲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二是具有扎实的护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护士条例》规定了执业护士注册的四个条件[3]:第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从法律意义上最基本的要求,一个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可能对社会、对他人、对本人负责。第二,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完成了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并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这项规定强调执业护士不仅要接受过一定的学历教育,而且必须有较长时间的(八个月)临床实习,积累一定的护理实践经验,掌握实际操作技能,以便顺利履行护理职责,为患者服务。第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也就是说要通过全国统一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第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这也是一项最基本的要求。这四个条件非常明确,也十分严格,是执业护士必须具备的。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注册执业护士了。
为了保证护理质量及公众的就医安全,国家实行了严格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即取得护士执业的基本资格,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护士。按《护士条例》的规定应当向省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登记发给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是卫生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对执业护士资格进行审查和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经过注册,便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应履行护士的义务[2]。
二、执业护士的权利
护理工作是一种脑力与体力并举,与人的健康及生命密切相关的工作,护士们经常面临各种危机突发和多变的情况,相处与病人、家属、医生、其他护士、医疗服务管理者等复杂的人事关系之中,护理工作需要日夜值班,并经常因病人的危急情况不能按时休息、进餐、日常生活规律被打乱,护理工作这些情况决定护理工作是一项责任重、高风险性和高强度压力的专业。正因为岗位的特殊,所以也必须赋予执业护士一些特殊的执业权利,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和明确,从而增强护理人员对护理专业崇高的使命感及安全感,使他们能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尽职尽责为公众服务[1]。
《护士条例》用整整四条规定了执业护士的权利。执业护士享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有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3]。这是执业护士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规定的具体体现。在现代社会,人们付出了劳动,理所当然应当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有了劳动报酬,人们才能生存,才能维系人生最基本的需要,可以说取得劳动报酬权是生存权的延伸。
执业护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3]。因为执业护士长期与病人打交道,遭受细菌、病毒、药品侵袭感染的机会比常人多得多,病房环境对护士生理上的不良影响也不容低估。因此,护士享有职业保护是天经地义的,是保护执业护士人身权利的需要。
执业护士有参加学术团体,从事学术研究交流,接受专业培训,评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3]。这项权利是不断提高护士队伍业务水平的需要,同时有利促进鼓励护理人员不断学习,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更新知识,从而推动护理事业的整体发展。
执业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并可以对医疗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做好护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和自身要求,也是对护理人员的职业尊重[3]。
护士的职业权利还远不止这些,如对病人的监护权,健康教育管理权等,但为了能够保证其正常行使护士职责,完成护理使命,条例所规定的劳动报酬权、职业保护权、学术研究交流培训权、对疾病诊疗护理的知情权等是完全必须的,也是最基本的。这样的规定既可以使其正确行使职业权利而不滥用,又有利于取得医疗单位,患者和社会的理解、支持和监督,既为护理人员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职业环境,保护了他们的基本权利,又有利于推进护理事业水平的提高和健康发展,赋予了护士神圣的社会责任和崇高的职业使命。所有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都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神圣的社会责任。
三、执业护士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往往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国家法律赋予了执业护士一些重要特殊的职业权利,同样国家法律也会规定执业护士承担必要的义务。义务是个人对社会和他人应履行的责任,所以义务往往同使命、职责具有同等的意义[1]。我们这里讨论的护士的义务主要是指执业护士的职业义务。
首先,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就要求执业护士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掌握与自己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不然他就谈不上如何去遵守这些规定,即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2]。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按国家和行业的法规、规范办事,才能正确地履行护士的职责。
其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病情危急者应当立即通知医师,紧急情况下,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2]。这是挽救生命的需要,如果见死不救对执业护士来讲就是失职赎职,就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护士如果发现医嘱有错误,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还应当向科室负责人或医疗服务管理人员报告[2]。在临床护理实践中,有很多护理工作需要按照医生的处方及医嘱进行,如遵医嘱对病人应用各种药物,使用呼吸机等,这是护士的依赖性功能之一。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观察评估和治疗的法律依据,应准确及时地执行医嘱,随意纂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如发现医嘱有错误应马上指出,若医生执意坚持医嘱,则应报告有关负责人。这是护士的责任,也是护士的义务,对病人负责,呵护生命是护士的天职。
第四,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2]。护士被人们称为“白衣天使”,他们总是用自己热情真挚的工作态度和严谨认真的护理服务为患者带来愉快和幸福。“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是社会主义护理道德的崇高准则[1]。每个护理工作者都应努力成为这一崇高道德规范的实践者,应该在临床护理中,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给患者全面的身心护理,尊重其人格、尊严、信仰及价值观。为治疗、检查护理的需要,坦诚的与病人沟通,但应尽量使自己与病人的交往仅限于职业范围,严格保守病人的个人隐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道德或法律问题。
第五,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2]。现代护理学理论告诉我们健康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护理的目标是使每个人达到最大程度的健康,这是一个崇高的目标,一旦社会上出现了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护人员理所当然应当为实现自己崇高的职业目标而努力奋斗,投身于紧急的医疗救护之中,象南丁格尔那样,象非典发生时的中国医护工作者那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人民的健康,为护理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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