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颁布实施了,终于有了保障护士的专门法律了,我们可以无后顾之忧地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了!”这是山东省立医院外科的一名护士在该院5月12日举行的庆祝护士节文艺会演现场对记者发出的由衷感叹。
5月12日是国际护士节。 对广大“白衣天使”来说,今年的护士节有着特别的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护士条例在这一天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立法。
据卫生部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处长郭燕红说,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经有154万名护士,占卫生技术人员的34%,制定颁布护士条例,从立法层面维护了护士的各项合法权益。
护士依法可不受“欺负”
提起护理行业,许多护士都有一肚子的委屈,自己尽心尽力为患者服务,有时还得不到患者及家属的尊重,大多护士有被患者骂的经历,有的甚至还挨过打。
护士条例为护士提供了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护士条例第三条规定:“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山东省立医院的护士们表示,护士条例给她们印象最深的就是这一条。
护士条例还规定,对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压力将大大减轻
在医院,尤其在一些大医院,病人多,护理人员少,护理人员一直超负荷运转,很难为患者提供更周到的服务。这是制约护理水平提高,影响护患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据了解,卫生部要求三级医院临床一线病房护士的配备必须达到床位与护士比1∶0.4的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医院要争取达到1:0.6。也就是说,在三年内,大医院临床一线病房需达到每十张病床至少配备四名护士的标准。
“有了这条规定,不但减轻了我们的负担与压力,而且可以有精力对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了。”山东省立医院一位姓杨的护士如是说。
职业风险可获津贴
护士因其职业的特殊性,每天不得不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危险中,如各类传染性疾病,各种消毒剂、抗肿瘤药物、放射线、机械性损伤及心理压力等,特别是一些高危科室的护士,其面临的职业危害程度更大。对此护士条例有了规定: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临时护士”将消失
在许多医院,合同制护士的待遇一直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也是护理界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护士行业的稳定。据卫生部2007年对全国696所综合医院的调查数据显示,合同制护士占护士总数的30.2%。合同制护士年离职率平均为 5.7%,离职率最高的达到为12.3%。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护士条例有了硬性规定: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这也意味着,医院为节省资金聘请临时护士的做法从法规上被严令禁止了。
据介绍,这部条例在保障护士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护士必须承担的义务,一旦出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失去护士资格。
在庆祝活动现场,中华护理学会理事、山东省护理学会副理事长、山东省立医院护理部主任解晨就本单位落实《护士条例》情况向记者介绍说:“作为山东省医疗系统的龙头单位,医院十分重视护理工作,为更好地贯彻《护士条例》,医院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各职能处室及临床各单位转发了《护士条例》,要求各单位制定相应的贯彻细则,扎扎实实地抓落实。目前,医院已从护理人员的配备、护士的职业防护、提高聘用制护士待遇等方面逐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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